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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汕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admin2016-06-29 09:26


 汕民通〔2016〕123号

 

 关于开展2016年汕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直属各单位,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6〕125号)的要求,现就2016年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6年7月1日-7月30日(纸质材料初审时间为工作日)

二、受理机构

我局委托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承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本次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

三、登记范围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次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5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二)再登记范围

2013年及以前已进行首次登记满三年且未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申请:社会工作者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照片大小为宽142PX、高168PX,像素勿超过20k)、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申请人务必确定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否则将无法提交资料或无法通过初审。点击“提交”后打印申请表(个人账号重新登录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并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前往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办理。

(二)资料审核: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网上登记资料及提交纸质登记资料进行现场初审,符合条件者将在登记系统上输入初审结果,并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登记中心,由其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进行终审。不符合条件者更正错误信息、资料,或待条件符合时重新提交申请资料。

(三)证书打印: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对符合条件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四)证书领取: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另外发布登记证书领取的通知。

注: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资格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或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登记提交材料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办理,暂不需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

五、提交材料

(一)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复印件包括证书编号页、本人照片页和个人信息页等内页);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2寸彩色证件照三张(《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各黏贴一张,另交一张)。

(二)社会工作者申请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本人,复印件包括证书编号页、本人照片页和个人信息页等内页);

3、打印版《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若打印后的申请表无法显示照片,请自行粘贴照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收回原件);

本次再登记暂不要求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六、有关事项

(一)社会工作者登陆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可参照《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并按照系统上所列信息逐项进行填写,确保信息填写真实、准确、完整。

(二)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技师类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不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请各地各单位加强宣传动员,及时把登记信息告知有关人员,确保在登记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如期进行登记或再登记。登记人数较多的单位,可由单位统一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受理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晖北街1号福利彩票发行中心5楼

联 系 人:陈宇聪

联系电话:0754-88696307

      附件: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汕头市民政局

                                  2016年6月25日


 抄送:市直有关单位,市社会工作者协


       汕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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