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大有可为
来源:中国社会报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基础性、预防性、综合性、服务性和长效性等特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司法行政系统中的社会工作,对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职能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社会工作得到逐步发展,在监狱、社区矫正、劳教戒毒、帮教安置以及人民调解等工作领域都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人员介入其中,在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参与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狱社会工作:调动罪犯潜能向积极方向转化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客观环境造成了罪犯与社会和他人的隔绝,在监狱中又存在着各种罪犯混杂居住的情况,容易给罪犯产生思想和行为上的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监狱社会工作应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因人而异地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对服刑人员的整个服刑过程进行跟踪指导。这些在稳定服刑人员情绪、调动改造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水平逐步提升,提高他们的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以社区为基础的人性关怀和道义帮助
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措施。社区矫正执行场所的开放性和执行资源的社会化,要求在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刑罚时,积极渗透社会工作方法,尽量体现对其人性的关怀与道义的帮助,启发其感悟人身价值、珍爱生命、珍惜生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服务为本,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其申请低保,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并协助其面对和解决个人的就业、家庭、社交等问题,增强他们的信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各试点地区的地市、区县、街道镇司法行政机构,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形成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主体、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协助的工作结构,解决了基层社区矫正专业力量不足、任务繁重的矛盾,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地开展。
劳动教养:帮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劳动教养是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矫治的行政措施。针对教育矫治工作对象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人格可塑性较强等特点,大量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能力的社会工作人员,在探索社会化、开放式的教育挽救道路中,提高了教育矫治的教育挽救工作质量,为教育矫治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为发挥社会工作在教育矫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高起点、高质量地开展社会工作,司法部劳教局在社会工作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先后聘请了13位包括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艾滋病防治、戒毒治疗、公共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成立了劳教工作专家顾问组,制订了专家顾问组的工作规则,对专家的聘请和有关工作进行了规范。该项工作实施以来,所聘请专家学者结合自身特长优势,在劳教系统教育矫治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劳教戒毒工作的开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劳教系统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工作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
劳教戒毒:让戒毒者在劳动中重树自尊
劳教戒毒是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在劳教戒毒领域,研究戒毒模式、戒毒流程,为吸毒劳教人员治疗和心理矫治等方面提供指导意见和工作建议,很好地促进了劳教戒毒工作。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对吸毒人员的成功戒毒发挥了重要功效。例如,宁夏吴忠戒毒康复中心走出了一条“以劳养戒,以劳促戒”的戒毒新路子,引入的就是社会工作的方法,让学员在每个细节上得到尊重,在劳动中重新树立起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对吸毒人员的成功戒毒发挥了重要功效。这种集强制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帮教安置: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法律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帮教安置社会工作,主要是通过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中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等,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在帮教安置工作方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重新劳教的比例逐年减少,而且重新犯罪、重新劳教的比例还在逐年减少,应该说社会工作者所发挥的作用很明显。此外,帮教安置社会工作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有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作用,是实施国家扩大就业发展目标的有利助手。
人民调解: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平等协商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社会工作者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依靠自身的社会威望,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到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纷争。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分布在基层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作出了积极贡献。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工作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是大有可为的。因此,不断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工作建设,对于实现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部研究室 高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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