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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汕头市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admin2015-02-12 15:08

为建立社会工作者激励褒扬机制,推动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化和职业化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汕头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汕头市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径向协会秘书处反映。

联 系 人:蔡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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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汕头市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


                   汕头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2015年2月6日

汕头市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工作者褒扬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社会工作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汕头市辖区内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在市民政局的指导和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星级社工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星级评定,是指协会依照星级评定条件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相应的星级。

第五条  星级社工评定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社会工作专业特色,实行量化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设定的星级、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星级设置和评定名额

 

第六条  星级社工设五个级别,从低级到高级,依次为:一星级社工、二星级社工、三星级社工、四星级社工和五星级社工。

第七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总量控制在持证社工人数的1/3以内。其中:一星级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40%;二星级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30%;三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20%;四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8%;五星社工的评定名额不超过总量的2%。每年各星级社工评定的名额由协会根据总量及已评定的星级社工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无人参评或无合适人选的,该星级名额可空缺。


第三章  评定对象和评定条件


第八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专门从事社会工作,且符合星级社工评定条件的社工。

第九条  星级社工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政治坚定,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二)热爱社会工作,遵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三)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完成证书登记的。

第十条  申请各星级社工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一星级社工。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之后,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或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之后,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助人活动,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2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

(二)二星级社工。评为一星级社工满2年,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助人活动,具备独自设计和实施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的能力;在评为一星级社工之后,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

(三)三星级社工。评为二星级社工满3年,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和实务工作能力;在评为二星级社工之后,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4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同和好评。

(四)四星级社工。评为三星级社工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备牢固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处理复杂的问题;在评为三星级社工之后,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并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区(县)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并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同和好评。

(五)五星级社工。评为四星级社工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知识、较强的社会工作研究能力,能创造性地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处理各类复杂的问题;在评为四星级社工之后,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并完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不少于6个,其中市级及以上项目不少于1个,获得服务对象的广泛认同和好评,引领着某一领域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申请星级社工评定的社工近3年内获得市以上社工荣誉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社会工作专业实践文章,且其核心内容已在本人工作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评。

第十二条  未评定星级或已评为一星级的社工,凡符合星级社工评定的基本条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且主要负责完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的,可直接参与二星级社工的评定。已评为二星级以上的社工参加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社工的评定时,原则上应逐级参评,并符合参评星级的具体条件。

第十三条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社工不得申请星级社工评定。

第十四条  社工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按其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时间计算。如有中断的可以累计,但其中断的时间应予扣除。


第四章  评定机构和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星级社工评定由协会秘书处成立的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相关部门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社会工作教育工作者、资深社工、社工督导、一线服务社工、志愿者(义工),以及服务对象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7至9人,必要时,评审组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监督组负责星级社工评定工作的全程监督。监督组的成员由协会理事会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社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3至5人。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在参加社工星级评定时,遇到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直接上下级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星级社工每年集中组织评定一次,评定的时间及具体方法由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

星级社工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凡符合星级社工评定条件的社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向评审组提出评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社工评定申请表;近3年从事社会工作实践的总结报告(超过或不足3年的按实际工作情况报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登记证书;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时间证明以及荣誉情况等材料。

(二)资格审核。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星级社工评定条件的申请人,列入参评人员范围。

(三)差额筛选。评审组按照协会确定的评定名额进行差额筛选,并按差额20%的比例确定各星级社工的候选人。参评人数较少的,差额比例可适当增加。

(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采取量化考评与群众评议结合的方式进行。星级社工候选人的总成绩为量化考评分与群众评议分之和。其中:量化考评占80%,群众评议占20%。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专业素养、实务成效、创新能力、工作态度等;群众评议的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服务对象评议或网络投票等。综合评审的具体实施方法由评审组另行确定。综合评审结束后,评审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依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提出星级社工建议名单,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五)确定名单。协会召开理事会,根据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及建议,作出授予社工星级的决定。

(六)公示及备案。协会评定的星级社工名单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协会秘书处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激励与表彰。经市民政局备案的星级社工由协会进行表彰,向其颁发星级社工荣誉证书、荣誉章和奖金。

第二十条  评审组受理星级社工申请时,对不符合评定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全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并要求其补齐所需材料。逾期不补经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可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职责待遇和相关保障


第二十一条  评为星级社工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主动申报优秀服务项目(案例),积极申报实施创新项目,为提高我市社会工作的活力和影响力积极工作。

(二)积极参加全市重大的社会工作论坛、调研等活动,主动为全市社会工作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三)积极参与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活动,在社工宣传、灾后重建、公共危机等方面发挥专业特长。

第二十二条  评为星级社工除享受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薪酬福利待遇以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一)获得星级社工荣誉证书和荣誉章。荣誉证书和荣誉章的样式,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制作,并向社会公布。

(二)享受星级社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200元、二星级400元、三星级600元、四星级800元、五星级1000元。

(三)优先安排参加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行业交流等活动,并在岗位聘用、项目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协会在出台社会工作行业规范、标准及相关制度时,优先向星级社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星级社工评定所需的经费由协会负责筹集。星级社工奖励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星级社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星级社工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星级社工晋级后,按新晋的星级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协会负责建立星级社工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星级社工到外地工作、转投其他行业或因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不再享受星级社工荣誉和待遇。如要保留评定的社工星级,应主动向协会备案。经备案3年内在汕头重新从事社会工作的,原评定的星级仍然有效;备案超过3年的,其原评定的星级不再有效。

第二十六条  星级社工应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主动向单位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积极提出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星级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定的星级:

(一)不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约束,或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

(三)违反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且情节严重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其他必须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取消星级社工的星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协会秘书处对星级社工是否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作出处理决定。协会召开理事会,依据协会秘书处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取消星级社工星级的决定。

(三)备案与公告。星级社工被协会取消星级的,由协会秘书处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同时在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社工本人或者他人对协会取消社工星级的决定,以及协会评定的社工星级有异议的,可向协会进行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其处理程序和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星级社工被协会取消星级的,不再享受星级社工荣誉和待遇,且3年内不能参加星级社工评定。其取得的星级社工荣誉证书和荣誉章应在1个月内交回协会秘书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依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从事职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简称“社工”,获得星级的社工简称“星级社工”。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治、安置帮教、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社会服务领域,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制订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开展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要求具有完整的计划书、实施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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