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汕头特区晚报》报道,为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汕头市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享有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等权利。
《条例》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机制,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社会工作岗位服务等形式,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并根据需要开发和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向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岗位津贴制度,并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民政部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扶持其业务开展。民政部门应当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