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汕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汕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广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民办函〔2014〕140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材料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
二、登记受理时间
系统登记时间: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现场受理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逾期不再接受登记申请。
三、登记范围
本次登记工作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汕头市户籍或在汕头市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1年和2012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通过2013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时间另行通知。
(二)再登记范围
2008年至2010年已在我市进行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
四、提交材料
(一)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3、网上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社会工作者申请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本人);
3、网上打印《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本次再登记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五、登记流程
(一)社会工作者登录广东省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http://www.gdsgdj.gov.cn)注册账号及完善个人信息,包括上传个人照片、填报工作经历、工作单位信息等多项内容,同时打印申请表,最后携带登记所需材料前往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进行办理。单位可由专人收集本单位申请人的登记材料进行集中办理。
(二)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对登记材料进行初审,在登记系统上输入初审结果,把符合条件者的纸质版登记材料报送至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登记中心,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回不予受理通知。
(三)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信息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者,发出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并一同发回各地登记受理机构。
(四)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通知申请登记人领取登记证书或不予登记的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社会工作者成功申请登记后,可通过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查看相关通知和信息。
(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和服务按照登记时选择的“所在城市”进行属地管理。登记者工作地发生跨地区(市、县)转移时,应及时联系当地的市级系统管理员,并提交转移申请,由当地的市级系统管理员核实申请信息后进行相关转移审批。
(三)在广东省外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申请首次登记和再登记时,须自行在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gdsgs.org/)“社工师登记”栏目下载《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并填写完整打印一式两份后,按省内申请登记人员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本人所在地市指定登记受理机构办理。
证书登记工作是管理社工人才、提升社工人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请各地各单位充分认识证书登记工作的意义,加强证书登记工作的宣传,及时通知本地本单位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张海潮,88566660;
登记受理地址:长平路78号市民政局8楼社会工作科。
附件: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汕头市民政局
2014年8月20日
汕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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