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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 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 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

来源:admin2014-06-03 15:25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文件


汕办发〔2012〕16号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

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七个加强

社会建设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6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

政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建设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突出社会建设战略地位

(一)明确党委、政府社会建设职责

1.强化党委、政府对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政府资源向社会建设领域倾斜。健全社会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和督促落实机制,出台我市社会建设中长期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专项规划。

2.完善幸福汕头指标评价体系,强化社会建设考核,细化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党委、政府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健全政绩评价机制,建立对责任单位社会建设工作任务的动态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

3.推动政府职能向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并重转变,将社会建设职能重点放在拟定方向规划、制定完善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核心服务。科学民主制定政府职能转移决策,推进政府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与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建立健全相关规定程序,形成购买服务目录和转移职能目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察评估体系。

4.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形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创新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事项清单。加快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5.探索建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免收费制度。财政全额投资兴建的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园、图书馆、纪念馆(园)等社会文化事业设施,实现免收费。

6.推进立法放权,探索实行市区职责关系法定化。通过立法赋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方式,明确并固定市级“放权”范围,规范经济社会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等事权下放到区(县),激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

7.推动政府职能“双转移”。按照经济管理等职能“上移”区一级和社会服务等职能“下移”街道的原则,将街道承担的经济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审批等事项集中由区统一实施,依法依规向街道下放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加强街道社会服务职能,切实增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8.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和社区服务力度。年度购买项目支出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重点在就业、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外来人口服务、咨询经纪、鉴证评估、公证仲裁等类别社会组织开展购买社会服务,在慈善、优抚、教育、养老、助残、社区矫正、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戒毒康复、心理调适、婚姻家庭等领域推行专业社工服务。

二、优化社会建设资源配置,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三)推进社会领域重点部门改革

9.认真总结推广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县)大部门体制改革,加大社会领域大部门体制改革创新力度。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境卫生、城乡交通等领域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决策与执行部门的协调制约机制,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统一协调联动的执法机制。

10.整合行政资源,完善各级社会工作委员会机构配备和工作机制,强化各级社工委统筹、协调、决策的职能作用。

(四)深化富县强镇和简政强镇事权改革

11.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县镇实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粤府令第1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向区(县)政府简政放权,根据市、区(县)、镇三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按照“权责一致、责权利统一、重心下移、减少层次”的原则,以区(县)、镇扩权为重点,推动市向区(县)、区(县)向镇、街道科学分类放权,增强区(县)、镇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12.开展镇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依法赋予特大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县、镇权力监督约束机制,试行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街道)党委会议决议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制度。

(五)减少城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层次

13.选择部分区(县)开展城区基层管理扁平化改革试点,减少管理层次,撤销街道,实行“市-区-社区”“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新模式。

14.积极探索创新基层行政管理新模式,整合基层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推行“综合管理中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信访维稳中心”和“综合执法队”的“三中心一队伍”服务管理新机制。

15.积极探索创新城市管理新模式,整合政府部门和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打破条块分割,推行城市管理网格化综合执法新机制。推行网上社会服务和政务处理,拓宽电子政务平台领域,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电子政务体系,构建贴近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

(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试点

16.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以实施大执行部门体制的思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公益属性的思路推进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以改制转企的思路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

17.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和人事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完成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工作;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

(七)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8.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建立完善支持社会建设长效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建设投入力度,着力保障以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19.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配置各级政府财力,健全基层政权组织财政保障机制,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基层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保障水平。

三、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创新社区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八)创新社区管理和自治体制

20.理顺街居关系,厘清社区职能,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职能归位、服务职能下移。创新城乡社区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形成综合管理服务格局。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打造宜居城市,构筑社会生活共同体。

21.逐步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健全社区议事、协商制度,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强化社区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开展市(区)委委员和各级党代表、机关在职党员、党员义工、党务工作者“五进社区”活动,建立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定期定点接访社区居民。

(九)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22.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加快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出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相关政策,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和孵化基地,建立扶持机制、综合监督机制和公益慈善组织优先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23.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进程,除特殊领域外,逐步将业务主管单位调整为业务指导单位;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公益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兼职。

24.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专家库,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推进社会组织党建,探索在党代会、人代会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

(十)拓宽群团组织社会职能

25.增强群团组织提供社会援助、增加社会福利、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反映服务对象诉求等社会服务职责,推动群团组织服务向社区延伸。

26.发挥群团组织枢纽作用,打造孵化培育、合作展示、公共服务、诉求表达、网络信息等五个平台,形成一个以群团组织为枢纽,以相关社会组织为网络的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带动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27.探索建立群团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从2012年起,工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各类基金会等所有收取会费或接受社会捐赠的群团组织,依法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28.选择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群团组织,探索建立社会人士担任主席的监事会制度。重点探索工会体制改革,强化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劳资谈判等职责,进一步完善独立运作机制。

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

(十一)完善社会领域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29.推进决策民主化。涉及环境、住房、社保、规划、交通收费、行政征收补偿等领域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履行论证、听证程序。到2012底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强制听证事项目录。组建吸纳社会代表广泛参与的决策咨询委员会,扩大人民群众决策参与和监督范围。探索建立政府间重大决策纵向联席会议制度和下级政府代表列席上级政府有关常务会议制度。

30.按照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离的原则,逐步将部分行政执行职能外移到综合政务服务机构或法定机构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行政过错追究、利益冲突防范等制度。完善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面统一管理制度和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选择试点创新反贪污贿赂机构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专家和社会代表参与的防治贪污贿赂咨询委员会。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目录,健全政治协商制度与规程。加强媒体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与新闻媒体建立公职人员联动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31.探索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提供紧急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扶残济困、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形成以政府救助为支柱,各部门、各层次、各社会团体组成的多角度、立体式社会救助网络。

32.建立健全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五保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等制度。落实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对企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服务项目依法给予支持。

(十三)完善政社协同治理机制

33.扩大社会力量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参与度。建立政企社会服务合作平台,建立社会荣誉制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文化、卫生、助残、济困、体育、交通等社会事业和公益服务领域。

34.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证号码建立法人和个人电子信用档案,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惩机制。

35.建立健全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专家学者和社会律师参与的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法律力量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及房屋拆迁、信访、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司法力量,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完善社会矛盾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机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增强法律援助力量,加快实现应援尽援。

五、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提高公平正义水平

(十四)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36.实行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并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从2012年开始,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经费支出。

37.整合现有网络问政资源,统一建设汕头网络问政平台。抓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情况、处置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38.全面实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从2012年起,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

39.实施“阳光司法工程”,重点建立检务、审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制度,在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受理信息公开的投诉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投诉资料及相关信息。

(十五)推进综合政务服务体制改革

40.完善市、区(县)、镇(街道)和村(居)四级综合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实体大厅”与“虚拟大厅”相结合模式,加快建立各级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管理机构,构建镇(街道)和村(居)服务平台。

41.拓展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完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模式,将中心建成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受理、电子监察等于一体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42.创新基层“窗口”机构服务方式,实现各类行政事务网上受理和一站式办结服务。创新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行首问责任制、集中限时办结制、委托受理制、多级联动一体制、并联会批制、电子全程监控制等制度,实现按时办结率100%。

(十六)加快完善社会建设领域立法

43.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立法。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管、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发展慈善事业、扩大社会募捐主体、防止利益冲突、反贪污贿赂、流动人口管理、社区和社会组织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立法。注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套,形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法制框架体系。

44.探索创新立法方式。引入法律专家、社会律师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工作。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通过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妥善处理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用好用足现行法律法规预留的改革空间及较大市立法权、特区立法权,将有关改革措施上升到立法层面,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步伐,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力,实现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服务更加健全、监管逐步规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一)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1.加快实行政社分开,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逐步推动其他类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公益类、社会服务类、工商经济类、群众生活类的社会组织中兼职。

2.创新登记管理体制。除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3.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改革。放宽行业协会商会组建标准,允许跨区域组建,允许合并和分拆组建,扩大会员范围,允许一业多会。利用特区立法权,出台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有关办法。

4.大力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镇(街道)基层社会组织由区(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法人登记,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业务指导单位。对达不到法人登记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到2015年,力争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

5.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社会组织的联系互动。依法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与港澳台对口社会组织建立联系互动机制,推动经济、文化交流。试点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中吸收港澳台地区人士为会员,支持有关单位推动成立促进海峡两岸交流的社会团体,可以汕头市“海峡”冠名。依法有序发展联谊性社会组织。

6.开展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试点。

(二)创新扶持机制

7.采取“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筹建汕头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8.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发展专项资金公平公开竞争分配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逐步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定向捐赠制度。

9.建立社会组织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政府在职能转移、购买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10.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研究制订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由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凡能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原则上不再成立相关事业单位。

11.逐步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或委托给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业务咨询、行业调研和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性职能。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2.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3.完善人员流动、人员招聘、户籍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档案管理等具体政策措施,为社会组织吸纳专职人员和专业人才创造条件。将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统一管理。

14.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二、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

(五)鼓励社会组织参政议政

15.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在市、区(县)政协中设立新的社会组织类别;在选举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时,给予社会组织名额,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条件、程序推荐。

16.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决策听取社会组织意见的具体制度,畅通政府和社会组织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的渠道。政府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应吸收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听证、论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

17.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积极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服务。

18.鼓励社会组织为居民提供养老助残、慈善帮困、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服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潮汕特色民间慈善组织,打造具备潮汕特色的慈善品牌;鼓励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汕头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七)建设枢纽型社会组织

19.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在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党建群团建设等方面的枢纽型功能作用,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0.通过竞争培优体制,培育类型多样、具有品牌聚合效应和项目合作功能、发挥引领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枢纽型社会组织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引导成立,领导机构负责人通过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三、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

(八)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21.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责权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团队等内部运行机制。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试点建设,每年打造2-3个示范点。

(九)强化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意识

22.引导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倡导社会组织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正确引导企业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十)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23.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从业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70%,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0%。

(十一)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

24.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

25.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启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级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资质条件。

26.建立汕头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专家库,制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到2015年,完成对全市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

四、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十二)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

27.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在行业内建立自我监管、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业内企业经营行为,杜绝行业内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将社会组织自律建设情况纳入市场监管体系。

28.建立社会组织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建设监督制度。

(十三)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29.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民政、司法、教育、卫生、劳动、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工商联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

30.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分类监管机制

31.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32.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况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者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十六)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33.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

34.建立信用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35.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组织成员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36.成立市、区(县)社会组织党委,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成立时同步设置党组织。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十八)完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

37.建立汕头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培育发展全市社会组织的协调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订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放权目录;民政部门牵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订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统计部门将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列为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加强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

38.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构,按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执法力量,保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经费、车辆配备到位。

(二十)建立责任考核制度

39.加强责任考核,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区(县)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营造社会氛围

40.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等平台,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开创我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关于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实有人口一体化服务管理,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汕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要以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为契机,进一步放宽城镇人口准入条件,逐步取消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户口迁移的限制条件,形成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逐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制定和完善教育、卫生、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均等化管理服务,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汕头经济特区扩围后的改革发展成果。

3.推进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同城化规划。要加强“汕潮揭”区域协作,大力促进公共服务共享和资源要素的整合,形成同城化机制,推动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同城化,实现医疗卫生、教育、文体、旅游等领域资源的协作共享,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领域服务的协同管理。

4.完善积分制入户政策。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融入城镇的政策措施。逐步把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居民同城同待遇,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努力营造善待来汕务工人员的社会氛围。

5.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社会融合。加快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工业园区和企业中建立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探索采用多种途径吸收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继续在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中招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异地务工人员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名额,让更多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地方事务的决策和监督。规范有关管理机构和雇主的责任、义务。畅通异地务工人员诉求表达和沟通渠道,推动社会融入和生活融合。

二、推进流动人员管理体制和“一证通”制度建设

6.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体系。按照党委和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分工合作、运转高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构。

7.健全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服务管理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汕潮揭”同城化地区流动人口信息通报机制,实现区域内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健全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聘请人口输出地优秀干部参与协调和管理。加强人口流动趋势分析,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8.加强区域警务合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汕潮揭”同城化地区警务合作管理模式,通过共享资源,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协查协管,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共创区域稳定发展的良好环境。

9.完善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强化和落实出租屋业主和出租人的管理责任,有效防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出租屋业主协会,实现出租屋管理网格化、信息化、自治化。

10.推进出租屋管理员队伍建设。创新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机制,探索组建出租屋管理员队伍,由区(县)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招聘、培训、管理和使用,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11.加强对重点行业、场所信息采集和治安检查。加快在企业推广使用流动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和重点行业、场所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12.完善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制订出台相关文件,加快推进居住证“一证通”配套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法律援助、计划生育、卫生保健、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权益,将居住证作为异地务工人员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载体和凭证,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积极整合和吸收优秀的社会资源,逐步将个人就业、社保、信用等信息纳入居住证管理,将居住证服务功能向金融业、商业、通信业、服务业等社会服务领域延伸,加快实现居住证“一证多能、一证通用”,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更多的便利服务。

三、建立实有人口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13.完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在汕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全市的实有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库。

14.逐一登记、编号城镇地区所有建筑物,加快推进城市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和实有房屋地址数据库建设。

15.逐步整合公安、民政、国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税务、工商、人口计生等部门的人口登记信息,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资源融合、系统互联、数据共享的市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和人口人像比对平台。

16.建立实有人口信息动态采集更新机制。拓宽信息采集渠道,重点采集人户分离人员、出租屋租住人员、旅店以及桑拿按摩场所留宿人员的信息。建立各基层单位、学校、物业管理单位、租赁中介以及出租屋、旅店协助采集人口信息的机制,实现信息全方位动态采集更新。拓宽信息传输渠道,实现随时随地采集、传输和核查比对。

四、加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17.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坚持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发展战略。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开展人口发展对产业布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的综合评估。

1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壮大老龄事业和产业。加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探索建立邻里互助养老模式。根据潮汕的人文风情、风俗生活习惯,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制度。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养老福利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出台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创新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运营模式。

19.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快推进“双转移”、“三旧”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人口分布与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关系,以产业结构优化促进人口分布优化。

20.统筹人口计生工作。开展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提高人口素质,努力形成与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完善人口计生工作例会制度,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建立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深入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青春健康教育”活动,推进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普及健康文明的婚育观念。扩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完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相关民生政策的衔接工作。加强“汕潮揭”区域协作,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计划生育服务。

五、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

21.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完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建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探索建立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主动救助、劝助制度。依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或社会福利院,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量。严厉打击组织、唆使、胁迫儿童进行流动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22.加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和吸毒人员帮教管控。加快建设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和吸毒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省、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资源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监所与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健全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及时将评估结果传递到其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派出所和司法所,为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完善社会组织、社区、村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和吸毒人员的教育矫正服务,建立帮扶基地。

23.加强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控工作。分类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及管控措施,依法做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工作,对有肇事肇祸史、可能造成现实危害的,督促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将其送院治疗;对无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督促其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康医院建设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等服务管理制度,健全精神病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六、加强在汕境外人员服务管理

24.完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出入境、居留等服务措施,为境外人员在汕工作、生活、学习等活动提供便利。

25.坚持以社区为依托,境外人员居住或活动较多的镇(街道)应当在镇(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境外人员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国际社区、国际服务站等特殊场所,做好在汕外国人的服务和联络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涉外法律法规、中外文化宣传和社区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居民和谐共处。

26.完善境外人员就业许可制度。制订发布境外人员来汕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实施境外人员就业管理分类调控政策。落实境外人员来汕就业许可制度,对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申请、办理、终止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就业日常监察制度,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聘用境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聘用境外人员并加强日常管理。

27.强化涉外违法问题整治。坚持堵疏结合、源头管控和常态清查并重,有效解决境外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坚持将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涉外人、屋、车、组织等的管理。严格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实现全市旅店业和派出所采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数据的信息系统全覆盖。开展常态清查行动,依法查处境外人员各类违法行为。

七、加强组织保障

28.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构建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口服务管理格局。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办法,由社会组织承接对部分特殊群体的服务工作,鼓励和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和社工参与服务,提高服务管理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29.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将任务目标和责任要求分解到位,推动地方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的落实。坚持将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评体系,进一步落实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度。

30.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市人口发展的趋势研究、动态监测、预测分析和预警报告,实现人口服务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等有效衔接,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化培养

(一)构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1.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探索建立高校学历教育、专业培训、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我市社会工作人才终身学习培训机制,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强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提升转化工作。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的国(境)内外交流合作机制。

2.鼓励社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并考取资格证书。加快制订出台鼓励考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相关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一定时期内对考前培训和考试有关费用进行补贴。力争2013年起在我市设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试点,到2015年全市专业社会工作者达到3000人,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达到6人。

(二)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建设

3.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市委党校、汕头大学、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汕头广播电视大学及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构建市、区(县)两级人才培训网络。到2015年,建立1个市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1个实训基地,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1个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或实训基地。

(三)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点培养工程

4.实施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范围。吸引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来汕从事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大力培养我市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科研人才,通过科研和服务项目带动、进修深造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学历高、研究能力强、学术成果丰富的社会工作教育教学和政策实务研究带头人。

5.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养机制,每年对各级社会工作行政管理骨干进行在职培训;3年内对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负责人轮训一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到2015年,选拔输送一批从事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骨干到高校社会工作院系深造或在职培养;选派一批民办社工机构管理人才到先进地区或国(境)外培训、考察;培养一批优秀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才。

6.实施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每年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对在岗但仍未取得相应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采取进修、实习、短训、函授、自学考试等形式,进行不少于720小时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7.实施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普及工程。将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定期举办领导干部社会工作专题培训班,力争3年内对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轮训一遍。各区(县)制订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普及计划,对本地各级领导干部轮训一遍,着重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基层党组织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下派基层锻炼的干部和大学生,以及直接从事社会服务与管理一线工作的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教育培训。

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化发展

(四)积极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领域

8.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在社会福利与救助、扶贫开发、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家庭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老龄服务、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等领域推进社会工作。重点在民政、司法、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先行先试,加快扩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领域。加强城乡基层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服务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着力开发设置专职岗位

9.突出城乡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主体作用。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明确一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内设一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3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农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登记在册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民政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20%;全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25%。

(六)合理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10.严格规范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准入管理,推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聘任制度。对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采取提升转换的方法,通过专业培训,限期通过考试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新开发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主要招收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和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比例,作为评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条件。

(七)大力发展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

11.按照分类指导、有序规范的原则,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积极培育引导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建立孵化基地、财政资助、提供服务场所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更好开展工作。鼓励港澳台等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到我市通过合作或独立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展服务。到2015年,全市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达到15家,每个区至少2家,南澳县至少1家。其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达到3家以上。

(八)推行“社工 志愿者”模式

12.把社工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志愿者人数众多、乐于奉献、联系广泛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工”的互动格局。在志愿者协会适当设置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将志愿者培训纳入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规划,定期对志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通过学习、培训、考证等方式步入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建立联动信息平台,实现社工、志愿者服务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推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科学化评价

(九)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

1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工作者参加国家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考试制度。将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

14.做好社会工作员登记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工作员评价制度,对未考取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以及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工作员评价范围,对达到评价标准的,按规定登记为社会工作员。

(十)实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制度

15.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管理办法。需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逐步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库。

(十一)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考核评估制度

16.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考核制度,形成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岗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工星级管理制度。采用资格考试、业绩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岗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行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机制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步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纳入各级财政范围。

18.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制订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机制。

(十三)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

19.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导向,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人员,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薪酬标准;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

20.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探索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津贴制度。

(十四)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合理流通机制

21.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在制订公务员年度选拔计划中,逐步扩大面向专业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的比例。

22.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贫困山区(老区)工作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有序流动。

23.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口支持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与区县相关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交流合作。

24.积极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来汕工作,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才,可优先给予办理调入及入户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办理居住证并享受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

(十五)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意见“直通车”机制

25.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基层、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言献策的渠道。

26.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适当增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代表的比例。

27.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言献策意见箱。

28.重大社会建设政策出台前,要征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代表的意见。

(十六)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激励机制

29.以政府激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采取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有效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2013年起,全市各级精神文明建设表彰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

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十七)建立工作责任机制

30.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的地区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31.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组织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加强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32.出台《汕头市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2012-2020年)》(暂名),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量涌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发挥的生动局面。

(十八)加强管理机构建设

33.各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协调解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34.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35.市、区(县)两级要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自律、权益维护、业务培训、纠纷调解、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36.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及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营造重视社会工作发展、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良好氛围。



关于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汕头社会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提升社会建设信息化水平,建设幸福汕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信息技术促进社会建设体制机制创新

(一)发挥信息网络的支撑作用,创新社会建设决策机制

1.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建立舆情信息网络和网评队伍。通过网上调查、意见征集、政策公示等机制,广泛收集民众意见、汇聚民众智慧、沟通社情民意,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拓展政府公共决策的群众参与渠道。“十二五”期末,实现可上网公开政务信息全部网上发布,80%以上的非公开政务信息由政府部门共享。

2.探索建立市与区(县)以及区(县)之间沟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为重要内容的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区(县)政府间特区一体化合作机制。

3.加快推进网络资源整合,以市政府业务资源网、党政内网为基础,充分整合全市各部门现有的网络资源,按照物理网络统一、逻辑网络根据需要构建的方式,构建全市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实现全市各部门网络的互联互通,形成按需开展应用、统一维护管理、统一出口的电子政务网络大格局。

(二)扩大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创新社会公共服务模式

4.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扩大信息技术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范围,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化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5.运用信息技术强化对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推动绩效持续改进。

6.建设网上办事大厅,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优化受理和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十二五”期末,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5%,非行政许可的政府服务及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80%。

7.推动汕潮揭信息服务一体化,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为契机,以汕潮揭通信一体化为首要任务,实现汕头、潮州、揭阳三市信息服务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技术服务,提升区域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三)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优化社会建设市场化功能

8.加快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广播电视、互联网络、信息咨询等现代化信息服务业,鼓励政府服务外包,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信息化建设,以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推动社会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二、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和共建共享

(四)完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推进公益性、基础性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实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程

9.在自然人信息领域,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人口和计生、教育、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形成覆盖全市人员数据的自然人公共基础信息库,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10.在企业法人信息领域,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统计等部门信息,建立覆盖全市企业基础信息的企业法人公共基础信息库。依托部门间的业务需求,实现“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一局变动、多处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企业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11.在空间地理信息领域,加快建设全市城乡规划空间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建成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库。

12.以地理空间信息库为基础,叠加人口、企业、自然资源、宏观经济等信息,形成全市政务地理空间公共基础信息平台。

13.以记录企业、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主线,整合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的相关信息,形成信用公共信息资源库。

(五)加强党委系统信息化建设

14.围绕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信访、政策研究、文史研究、群团组织、机关建设等职能工作,建设面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业务应用系统。围绕党务公开、宣传教育、动员群众、通达民情、汇聚民智、解决民忧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委系统基于互联网的公众网站。

(六)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

15.以加快汕头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充分整合软硬件资源,推进信息安全资源共享,建设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构建覆盖全市的信息交换体系。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立足基础信息库建设,以自然人、企业法人为核心,强化对各类信息资源的规划和整合,加快推进涵盖政务网络中心、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的全市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工程建设。以业务协同应用为重点,以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支撑,条块结合,建立与各级政府管理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管理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协同办公和联合监管网络化。建立信息“分头采集、关联使用”联动应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管理由“多头分管”向“协同管理”转变。

(七)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16.有效整合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有关信息,加强信息资源的挖掘和利用,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推动公共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三、加快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

(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

17.完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服务。建立汕潮揭三市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化系统,组建统一的公共招聘网站。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公开发布和监测分析系统,促进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

18.以社会保障“一卡通”为核心,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融合的社会保障信息化体系。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残疾人社保关系转移、异地退休人员管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养老保险权益查询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九)建立医疗卫生信息体系

19.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制定发放标准化居民“健康卡”。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和医院信息,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

(十)实施教育信息化一体化工程

20.加快推进全市基础教育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电子巡查系统、教育基础数据库和师生电子档案系统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区域间教育信息化协作,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教育电子政务、电子校务体系,实现教育信息全程跟踪。“十二五”期末,全市中小学互联网接入率达到100%。

(十一)实施公共事业一体化工程

21.推进便民支付自助服务终端的普及应用,实现交通违章、社会保险、公积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通信费等多领域公共服务一体化、便捷化、智能化和个性化。

(十二)实施人口数字化综合服务管理工程

22.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协作,建立人口动态数据长效维护更新机制。建设人口宏观管理决策服务系统,实现人口动态监测、宏观管理决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人口安全预警预报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十三)推进智能交通项目工程建设

23.加强智能交通综合信息平台系统、智能公交监控调度系统、出租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长途汽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通过有效地整合各个信息“孤岛”资源,推动汕头交通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十四)建设全市统一公共服务热线平台

24.建立以12345为主的市民服务热线,有效整合分散于各部门的热线资源,建设全市统一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形成统一接入、分布处理、统一监督、统一回复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四、加强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信息化

(十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社会服务管理能力

25.加强对关系社会稳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信息化协同监管,整合全市视频信息资源,加强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高全市技防监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平安汕头”重点项目建设和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动态化、精细化、网络化水平。

26.推进统一和分级相结合的综治管理维稳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的社会治安动态打防控新体系建设,提高对社会重大活动的信息化保障能力。

27.加快建立“数字城管”机制,积极探索“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多元化参与、信息化支撑”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运用到城管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科学、高效、精细、长效”。

(十六)推进公共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

28.构建食品、特种设备、危险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共享的监测网络平台,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和来源追溯信息化,实现安全食品药品检测网络化和监管信息化。

29.建设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构建以数字证书认证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逐步建设可信计算平台。

30.制定涵盖我市个人信息安全在内的信息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十七)建设综合性应急信息系统

31.加快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推进上下级政府应急平台与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全市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事件、生产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综合信息指挥机制,建立对各类灾害的预测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安全事件的信息反馈和应急处置,制订政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构建紧密联动的网络应急响应体系,提高信息安全事件的整体应对能力。

(十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

32.推进信贷、纳税、食品安全、房地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管理、商贸流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拓宽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推进个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提高监管水平。

五、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九)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33.加快基础通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三网融合”建设,促进“数字汕头”、“无线城市”、“智慧城市”、“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发展,搭建物流园区、粤东物流新城、澄海玩具礼品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地信息平台建设,提升物流、仓储设施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交易真实性的在线监测。以粤东现代化信息服务示范基地为载体,大力发展地方性特色电子产业群体,加快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智慧化技术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出台并施行汕头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加快搭建信息化指挥监督平台,推进试点工作,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新型运作机制。“十二五”期末,全市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达到70%,家庭宽带普及率达到65%,家庭上网平均带宽达到30兆比特每秒,普及有线数字电视播出。

(二十)推进物联网应用

34.加强民生、环保、市政、公共安全、建筑、城乡规划等领域的智能服务。加快实施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安全监管、智慧市政、智能家居等工程,建设面向未来生活的智能家庭、智能楼宇、智能校园和智能社区。重点推广面向社区的数字城管、综合治税、智慧商务等。

(二十一)推进智能社区建设

35.积极推进社区在线公共服务,建立社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中心,建设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在社区网站服务体系上实现“社务全公开、服务全上线、流程全优化、渠道全畅通”的“一站式”服务,实现社区日常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智能化。“十二五”期末,街道(社区)80%以上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信息化办理。

六、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建设信息化

(二十二)加强农村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建设

36.整合通信运营商的信息服务平台,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及本地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信息网站,推动农产品网络平台建设。

37.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劳动力资源配置、农业生产经营、公共事务管理、村务党务财务公开、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的应用。通过大力推广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脑等信息终端在农村的应用,向广大农民提供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培训就业、市场动态等信息服务。

38.推动农村三网融合,建设无线田园,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多样、高效便民、运转协调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十二五”期末,乡镇和行政村50%以上公共服务事项实现信息化办理。

七、加强网络问政和虚拟社会管理

(二十三)加强网上政民互动

39.推进全市政府网站群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建设管理,制定具体指导意见,以全市政府部门网站群建设为目标,实现政府部门网站集中管理、统一运行。

40.加强各级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建设,完善为民办事、网民议政、领导与网民对话、政务公开、民生热点专访、服务企业、效能投诉等功能板块设置,实现全市民情的上下贯通,发挥平台为民办事、网民议政、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功能。开通网上咨询、调查、听证、监督、信访等业务,构建社区网络咨询诉求平台。积极组织网民开展建言献策活动,建立健全网民意见办理运行机制。推进市级网上信访大厅建设,推动市视频接访室向全市各区(县)联通使用。鼓励有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通过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方式拓宽便民服务渠道。

(二十四)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41.加强网络舆情分析研判,扩大网络舆情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市、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联动的舆情收集、反馈联动机制,把握社会动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综合防控能力,主动应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线访谈活动,县(市、区)级以上党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

(二十五)加强和完善网络管理

42.大力加强网安基层基础建设,组建网络协管队伍,加快建立无线安全监管技术系统和网络社会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探索对互联网社会化管理新办法,建立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大网安格局。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大力整治虚假有害信息传播,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网络虚拟社会。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43.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资源整合、投资管理和行业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沟通协作的长效机制,统筹推进社会建设信息化。

(二十七)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4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建设信息化的政策扶持,加大对社会建设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投入的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二十八)加强社会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45.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加强社会信息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评估、审计等工作机制,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保障我市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二十九)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46.制定和完善社会建设信息化项目建设事前评估、资金预算、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维护、信息资源服务、应用绩效等管理和评估规范,加强社会建设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跟踪监测和考核,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应用服务、信息安全、信息共享以及业务协同等标准和规范。

(三十)加强信息化宣传和培训

47.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成果交流推广,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的作用,加大对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宣传,提升社会各界对政府部门信息化服务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将信息化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面向社会各阶层的信息化培训,鼓励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发低价智能信息产品和服务,逐步填平“数字鸿沟”,使社会不同群体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1.按照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规模较大、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工作职责

2.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任务,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3.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

4.在有条件的社区,实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力争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比例明显提高,发挥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的互补互促作用。提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交叉任职。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探索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5.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在有条件的社区探索“一站一居”或“一站多居”社区公共服务站建立模式。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承接政府部门依法延伸在社区的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工作,并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和兴办社区各种社会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财政和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公共服务站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社区公共服务站日常运作接受镇(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的指导。

二、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五)厘清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各级各部门的关系

6.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对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工作进社区的准入范围和准入程序进行明确,确属社区居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报所在区(县)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经过审批后进入社区的工作,实行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予以协助。不属于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社区居委会。

7.社区居委会与镇(街道)关系是“协助与监督、指导与支持”的关系。镇(街道)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要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工作,依法协助、监督镇(街道)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向镇(街道)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8.减少各级各部门对社区居委会的考核评比,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台账和材料报表,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

(六)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9.按照一社区设立一党组织要求,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监督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在社区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

(七)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10.社区居委会要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给予指导,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业委会选聘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推进物业管理进社区。要积极协助支持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引导业主有序地参与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中。

1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居委会做好社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

12.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八)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1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在登记备案、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14.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和引导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到2015年,实现注册社区志愿者达到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

15.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群众有偿个性化服务与志愿服务等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使之成为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

(九)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

16.积极引导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为社区居委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17.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共驻共建等工作机制,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幸福社区的良好氛围。

18.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机制,有关部门在评先表优时要主动听取社区居委会对驻区单位的意见。

三、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

(十)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

19.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严格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本地户籍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登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逐步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提高直接选举比例,推进社区居委会小型化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属地化、兼职化。力争到2015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40%,居委会成员属地化比例达到50%;到2020年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属地化比例均达到70%,社区居委会成员兼职化明显提高。

20.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鼓励外来人员集中的社区安排适当比例的居民代表名额专门选举外来人员,扩大外来人员对社区管理服务的参与面,保障其民主权益。

(十一)健全社区民主决策制度

21.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社区重大事务实行社区党组织提议、社区“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2.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以及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区重要公共事务进行议事协商、民主听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表决,保障社区居民的决策权。

(十二)健全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23.健全以居民公约、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民主管理制度,社区公共事务由利益相关的居民群众进行集体协商。

24.丰富和发展居民参与自治的渠道,探索推广网上论坛、民情恳谈会、社区居民聊天群、居民议事日等方便居民参与的有效形式,调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5.开展市(区)委委员和各级党代表、机关在职党员、党员义工、党务工作者“五进社区”活动,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

(十三)健全社区民主监督制度

26.健全社区党务、居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方法。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社区档案管理。到2015年,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社区达标率达到70%。

27.组织居民有序开展各类公共服务工作监督评价活动,重点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单位提供社区服务情况、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善用评议结果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监督权。

(十四)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

28.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建立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实行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六公开”。社区受理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承诺办理。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上门服务、挂钩联系住户等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弹性工作制、错时上下班,方便居民办事。

29.探索社区服务项目化管理,建立健全发现需求、立项、评估等工作机制,使社区服务更贴近百姓,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社区队伍建设

(十五)拓宽社区居委会工作队伍来源渠道

30.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照每3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专职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女性成员应占有一定比例;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1.鼓励引导本社区内的党政机关、工青妇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32.鼓励新录用公务员、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领导干部到社区锻炼。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社工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六)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

33.将社区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市、区(县)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和专职工作者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

3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探索多方合作新模式,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35.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

(十七)完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考评激励机制

36.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考评机制,建立以居民满意度和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办法,实行评价方式多样化、评价主体多元化。

37.建立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增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探索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薪酬与岗位工作绩效挂钩。积极将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适当提高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优秀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比例,探索推选社区“两委”干部经过民主选举担任区(县)委委员。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中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镇(街道)领导干部。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规范社区办公及服务活动设施建设

38.制定建设标准,打造社区服务“15分钟服务圈”。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活动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社区办公用房和室内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规范商业开发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及移交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资源节约、便民利民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使用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利用率。推进社区办公用房标准化建设,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社区办公场所大门,只统一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牌子。

(十九)扎实推进社区服务活动设施建设

39.通过改建、扩建、置换、购买等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六个一”工程建设,提高覆盖率。力争到2015年,有条件的社区建有一个公共服务站、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小广场或公园。中心城区管辖范围较小的社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建设。实施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全覆盖和文化惠民工程,实现全市所有社区建有标准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建成城市“十分钟文化体育圈”。

(二十)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

40.改善社区居委会信息技术装备条件,建立社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中心,积极推进社区日常管理、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电子化、智能化,逐步实现“一网式”、“一号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设管理规范、内容丰富的社区综合服务信息网,为居民提供社区政务服务、居民互动、生活资讯、电子商务等信息。鼓励社区居委会积极利用博客、微博、网上社区等新渠道,加强与社区居民沟通联系。

六、落实社区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4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县)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抓总引领、民政部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支持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十二)提高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水平

42.各地各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二十三)加大经费投入

43.要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薪酬待遇、社区公益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社区常住人口户数核定,每年每千户不少于3万元的标准落实。凡是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严格实行“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薪酬待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健全岗位补贴机制,逐步提高社区“两委”干部岗位补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十四)强化监督考核

4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并认真落实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按照幸福汕头指标评价体系,根据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要求和目标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将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考核纳入市、区(县)、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目标、工作实绩考核,加大督促检查。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工作,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村委会的组织职能建设

(一)明确村委会的性质和基本工作职能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委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执行者、农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者、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者。

3.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镇(街道)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健全村委会组织体系

4.加强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村委会下设委员会的建设。

5.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监督村干部正确行使职责。

6.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培育村级专项社会组织,鼓励引导村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承接政府部门职能,满足村民各类需求,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开展工作,帮助贯彻落实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决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利益诉求、帮扶弱势群体、活跃文体生活、协调邻里关系、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理顺村委会与相关基层组织的关系

7.乡镇(街道)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监督农村基层落实党委、政府各项决策情况,强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职能。

8.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依法管理本村、本组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领导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决定。

9.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事项村委会准入制度。坚决依法行政,保障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不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不得强加于村委会。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事项村委会准入制度,确属村委会协办协管的工作,须报所在区(县)社会工作机构批准同意。

10.基层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要积极予以协助。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需委托村委会承办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经过审批后进入村委会的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

二、规范村委会的制度建设

(四)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

11.要完善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制度。探索村民主动登记的参选登记新方式,推行现场验证发票、秘密写票、独立投票的选举程序。健全选举观察、选后工作移交制度,推行当选村委会成员宣誓承诺制度,增强村委会成员民主履职和廉洁自律意识。

12.完善非户籍公民参选机制,保障农民工等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进妇女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专职专选,维护妇女民主权益。

(五)规范村委会民主决策制度

13.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不断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筹资筹劳、村庄发展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须实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未依法进行民主决策的均为无效。

1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决定的事项。探索引入决策公正程序,建立村级重大事务公决和旁听、质询、问责制度。

(六)规范村委会民主管理制度

15.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收益、分配、增值制度,重大村级财务活动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16.全面实行“村账镇理”,实现银行账户统一、支出审核把关统一、代理记账统一的“三统一”,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17.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宅基地分配登记备案制度。村委会必须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权属登记备案工作,切实做到“三相符”:即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三者相符;“三个统一”,即地块、面积、四至相统一。

18.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属地管理责任制。对属地管理范围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村委会应及时向区(县)、镇(街道)两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规范村委会民主监督制度

19.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村“两委”工作报告,对村“两委”成员的评议结果等必须列入公开范围。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也应及时公开。其中,有关集体资金收付和债权债务情况,应统一以财务报表及说明的方式公布。做到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年初公开一次,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每月公开一次。进一步完善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行村务网上公开。

20.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形式及要求。继续抓好“村务公开栏”建设工作,每个村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标准,建设固定玻璃橱窗式“村务公开栏”。村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可以通过上墙宣传、网上发布、图册资料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并建立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重要制度还应以工作手册、宣传页等形式,向村民公开,方便群众取阅。

21.深入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活动,到2015年,10%的行政村实现社区化建设和管理,全市示范村达标率达到70%。

三、规范村委会服务设施建设

(八)明确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2.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共性服务设施中,用于公共性服务和便于群众开展各类公众活动的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二。村民居委会应坐落在方便出入、便于办事的地点,原则上独立于村民住宅。

23.具备条件的村委会可参照省关于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标准,按每百户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村委会统一配置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实施机构门牌、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宣传公告、服务窗口“五统一”标准。

(九)强化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功能、布局

24.村委会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办理公共事务、组织村民议事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可配套文体活动中心、健康计生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户外小广场或公园,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力争到2015年,10%的行政村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务站。

25.加强和完善村委会档案管理设施建设。村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较大,可单独设置各类室、站、厅。面积较小的,要加强资源整合,突出一室多用,满足群众需要。

26.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要向非户籍常住人口开放,加快将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农村社区服务范围。

四、规范村委会服务体系建设

(十)明确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的性质和职责

27.探索建立集管理、服务、活动等功能与一体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的综合平台,为农民群众和非户籍常住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村委会统筹做好民政救济(救助)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房建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残疾人政策咨询及事项、求职登记和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统计调查、妇女维权及妇女就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加盖村委会行政印章审核的公共服务管理工作;承办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所要开展的工作。

28.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镇)提出申请,经区(县)民政、财政和人事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每个村配置一个公共服务站,对于区域范围较大、居民居住分散的,可根据需要延伸设立服务网点。

(十一)规范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运行和监督机制

29.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和监督,业务接受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的指导,人员和经费由区(县)、镇(街道)、村共同解决。

30.公共服务站要以区(县)为单位统一名称、标识、章程和办事流程。镇、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委托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接的事项进行工作评估。评估工作由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参加评估的成员除镇、街道办事处外,必须有村民群众的代表参加。

(十二)健全农村社区服务功能体系

31.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服务、村民志愿互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

32.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基层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33.引导和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生产性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积极协助村委会做好就业救助、养老助残等公共服务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逐步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使之成为推进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力量。

34.引导经营性服务机构在农村设立服务网点,开展农资供应、百货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和餐饮、家庭服务、维修等便民利民市场化服务,以及劳动力资源普查、培训转移就业、就业介绍、城乡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障等服务。

35.发挥驻村单位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五、规范基层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村委会干部队伍建设

36.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村委会一般配置3至7人。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复原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选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干部,鼓励优秀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退休的党员干部回原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积极探索选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一定职务(级)的干部到经济总量大、人口规模大的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积极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大学生和优秀外来人员参加村委会选举,进一步改善村委会成员结构,提倡村“两委”交叉任职。健全和完善择优选拔招聘制度,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镇领导干部、考录镇公务员、招聘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任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力度。

37.强化基层干部人才储备。坚持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村委会人才资源库,建立后备人才档案。实施“定向培训、定岗锻炼、定人带教”的培养机制,实行跟踪考察、检查督促、综合考核的评价机制,加强后备人才储备、培训和管理,培育优秀后备人才。

(十四)加快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38.试行“选 聘”制度,优先选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到村委会下属委员会或公共服务站工作,并解决好其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聘任优秀大中专毕业生作为社区社会工作者,选聘的职业社工必须达到高中以上学历并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或者以上水平专业考试。探索推行社区工作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社区社会工作者考核、奖惩办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评先活动,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六、规范村委会建设组织领导与保障机制

(十五)落实工作职责

39.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村党组织建设,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级民主自治制度建设的指导,促进村级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把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区(县)的经费保障力度。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村委会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站的建设、改造、创造便利条件。文化、教育、卫生、计生、人社、公安、综治等与社区工作密切联系的部门,要结合村委会规范化建设,改进工作进农村的形式。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基层、调查研究和接待日制度,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工作体系,提高基层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

(十六)加大保障力度

40.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规范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到2012年,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村(社区)“两委”成员岗位补贴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1000元,实行离任村(社区)“两委”成员生活补助,各级财政给予贫困村每年2万元办公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扩大贫困村补助范围,加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到2015年,将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村(社区)“两委”成员岗位补贴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300元,各级财政对年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的办公经费补助每年不低于5万元。

(十七)加强监督考核

41.各区(县)要切实负起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实施责任主体单位的职责,将农村村委会规范化建设切实纳入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任务、工作计划,纳入各区(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村“两委”干部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中来,要实施村委会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与村“两委”干部绩效补贴挂钩制度,将考核结果与村委会成员推荐使用、落实补贴、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切实加强村干部在基层组织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考核。

42.对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创建活动考核验收合格的区(县)以及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的村委会,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社区建设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居委会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20121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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