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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admin2014-06-03 15:09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

  汕府办〔201382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及《汕头市履行〈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汕头经济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的特定的公民结社的组织形式。在社会实践中,社会组织已成为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各地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使其数量和规模实现较大幅度的跃升。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个别社会组织法制观念淡薄,利用政府监管漏洞违法乱纪,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建设、幸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4月,我市颁布实施了《汕头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打破一业一会的束缚,引入一业多会的适度竞争机制;同年7月,我市又与民政部、省民政厅签署《设立汕头经济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我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力度,我市社会组织呈现高速发展态势。截至目前,我市依法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共3644个,其中社团291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733个;社会组织从每万人2.65个激增至每万人6.76个,在经济、文化、科技、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针对我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部署,明确放宽对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类、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我市加强社会组织监管的任务更显得日益迫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自身职能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抓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监管,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美丽幸福汕头建设。 

二、依法行政,加强引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经常性、制度化的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机制

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必须贯彻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一方面,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日常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强化法治意识,重视并加强自身建设,形成自律机制,提高监管效益率。

(一)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自律体系。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控机制。加快指导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十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提高整体素质。二是倡导诚实守信。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守信为荣、背信为耻的观念,加强组织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或成员服务承诺制度,完善组织成员信用档案,着力打造守法守信社会组织。三是完善报告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四是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领作用。建立各领域的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发挥好枢纽型社会组织自律带头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贯彻落实对社会组织“宽进严管”原则。一是强化年检制度。把年检作为监管的常态化手段来运用,通过年检及时发现和纠正社会组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把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二是推进信息公开,建立社会组织综合信用评估信息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把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资产财务、收费项目等情况及时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负面反映大、群众投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动态监管,要求其到指定机构接受财务审验;要对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状况,以及公众、新闻媒体的信誉评价等进行综合收集,定期评估,制订评估处置工作办法,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三是加强行政执法。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预警监管网络。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及时互通制度,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监管预警网络,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及涉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社会组织监管的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

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坚持“守土有责”原则。要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努力形成党委、政府总体抓,职能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机构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1.市、区县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及变更、注销有关事项的审批,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牵头查处社会组织违法活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负责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2.市、区县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对应的行业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通过职能转移、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清算事宜。

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前置审查,负责社会组织年检初审,负责协助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3.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

财政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责任。

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监督社会组织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责任,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开展执法处置。

城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各项社会活动中涉及城市管理的审批和监管。

统计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的统计监察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调查、防范、制止。

外事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涉外交往活动的审批备案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境外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活动。

宣传部门依法负责社会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实施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社会组织监管工作追究问责机制,纠正社会组织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协调处置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行为。

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承担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责任。

(二)强化协调联系,建立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合作和联动机制

1.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逐步建立预警、预案监督、执法监督情况报告、协调处理制度,尽快建立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通报会商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逐步建立对社会组织的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全市社会组织的管理动态,适时制订综合执法检查计划,根据某一时期、某一形势下社会组织的倾向性问题,提出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并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综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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